創業決定事業體的形態-詹翔霖教授
目前的營利事業單位,其組織大致可分為非法人資格與法人資格。非法人資格是依「商業登記法」規定,分為獨資及合夥組織兩種;法人資格者依「公司法」規定,分為無限公司、有限公司、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種。 目前中小企業及行號、工作室組織型態以獨資、合夥組織、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種為限,以下僅以此四種組織型態進一步介紹。 一、獨資: 獨資係由經營者個人獨自出資,依商業登記法規定,向各地之縣(市)政府辦理商業登記。資本額25萬元以下, (1) 優點: A.獨自經營,運用自有的技能與經驗,可全盤掌控企業之各種營業活動。 B.活動力精緻輕巧,可隨市場脈動調整營業方向及腳步。 C.決策執行力高。 D.資金需求較低。 (2) 缺點: A.企業規模狹小,資金能力不足,市場經濟變幅較大時恐無法適應。 B.決策過程無其他股東可供商議,常流於獨斷專行。 C.當營業狀況大好,必須擴大經營規模時,常無法有資金挹注,造成經營瓶頸、失去商機或週轉不靈。 D.不具有法人資格,若必須融資時,金融機構需視經營者之信能力,評估是否貸放,所以經營者必須承擔營運所而之一切資金。 E.獨資之經營者依法必須負無限責任,故經營壓力將隨事業壯大而加大,同時無法改組為公司組織,其發展將受到相當限制。 二、合夥組織: 合夥組織係經營2人以上共同出資,依商業登記法規定,向各地之縣(市)政府辦理商業登記。資本額25萬元以下,免提出資金證明 (1) 優點: A.集思廣益。 B.可提供的資金較獨資多。 C.工作上可分工合作,避免獨斷專行造成企業危機。 (2) 缺點: A.合夥人皆對合夥企業負無限責任,當合夥人間財力不相當時,財力較雄厚者所承受的風險較高。 B.因合夥企業通常規模狹小,能募集資金的能力較弱,各人能再出資能力亦不同,容易造成合夥人之間的衝突。 C.當市場經濟變動較大時,亦無法適時調整經營腳步,若營業狀況大幅成長時,常無法募得企業所需資金,而無法突破現狀,造成合夥人資金壓力大增。 D.未具法人資格,合夥人對外均負無限責任,當需要融資時,也常視合夥人之信用條件而定,若部份合夥人信用不佳,將很難融資成功。 E.無法改組為公司組織,影響發展,另外無法律上之獨立人格,不能購置企業所需之不動產,作為長程事業發展之基地。 三、 有限公...